旅客解除契約時,應通知業者,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:
收取定金者,依下列方式處理:
(一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。
(二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(三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(四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(五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(六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(七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業 者得不退還定金。
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,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:
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:
(一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。
(二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。
(三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。
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:
(一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,得於一年內保 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。
(二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 者,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。